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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同样没特权,“经典咏流传”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9-11-25
关于第34654232号“经典咏流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5262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32号“经典咏流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典咏流传》是中央电视台的一档综艺节目,获得观众和业界人士的关注,取得荣誉和奖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与中央电视台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经典咏流传》节目官网及百度百科中的相关介绍;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其他宣传图片及媒体宣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经典咏流传”为日常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的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谢乐军2019年09月30日

那么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表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简单说,就是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特性。比如:不能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图形去注册商标。如:卖手机的,不能直接取名就叫手机牌手机。所以并不是所有名称都可以去申请注册商标,不然纵使提供了相关证据去佐证,也很难能改变因商标缺显导致驳回的情况,例如央妈提供了相关证据来佐证“经典咏流传”在综艺节目上的突出显著性,最终还是不被采纳。


怎样避免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这样的风险?

1、避免行业通用名称及描述性商标

2、多样化暗示产品特性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称

4、自创的无含义的名称

5、对名称进行一定的设计美化

6、通过大量的使用得到公众认可使商标产生显著特征

最后如果申请人无法甄别想要申请的商标名字是否有明显的缺陷和风险,可以通过正规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查询,提前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