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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商标侵权,六年维权胜诉获赔900万!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9-07-29

五粮液与滨河集团之间商标纠纷源于多年前。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711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持续长达六年的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最高法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显示,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