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与滨河集团之间商标纠纷源于多年前。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持续长达六年的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最高法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显示,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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