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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发行中的用尽原则是什么意思?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9-01-24

        在著作权的发行权中有一个十分特别的规则,那就是用尽规则,这个规则是专门对于发行权的规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个用尽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小蓄分享一下著作权中的用尽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一、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指著作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发行权,不能再次行使。这一规则意味着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再无权控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行权用尽规则针对的是合法的复制品以限制其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范围,而对于非法的复制品其并无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由发行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由于发行权本身与复制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属于“复制权”这个范围的,便包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而发行权就其目的而言是在于防止或阻止盗版或盗窃物的流转,所以其是复制权的附属权利。因此发行权本身便是针对非法的复制品而行使,并非针对合法的复制品。对于非法复制品并不产生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问题。

二、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